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保护在先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突出作用,成效显著。为强化以案说法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持续推进营造知识产权良法善治浓厚氛围,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选出“2024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本版特予以刊登,以飨读者。
01第70283061号“L OIE DES LANDES”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
被异议人: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肉、鱼(非活)、熟肉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VOLAILLES DES LAN-DES”(朗德家禽)是法国肉禽产品的地理标志。“LANDES”为法国地名朗德,是世界闻名的鸭、鹅肥肝产地。朗德鹅是世界著名的优质肉鹅品种,经国内诸多媒体的广泛宣传,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法语含义为“朗德鹅”,与上述法国地理标志含义相近。被异议人并非来源于上述地区,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肉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种、产地等产生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准确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国外地理标志进行平等保护的典型案例,彰显出商标主管机关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打击恶意攀附国外地理标志声誉、误导公众行为,维护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的坚定决心。(伍葳 张芳君)
02第59554235号“阿波罗”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阿波罗”指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半导体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097092号“APOLLO AI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动画片、半导体、电子芯片等。引证商标中的“AIR”作为相关行业领域常用来描述项目特点的词汇,显著性较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主体部分英文“APOLLO”发音相近,含义相对应,且相关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保护智能驾驶行业领军企业创新成果的典型案例。在新兴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商标审查工作紧密结合行业动态,不仅关注商标在传统意义上的近似判断标准,更充分考虑到新兴技术领域中商标所承载的特殊技术内涵和市场影响力,为企业创新成果筑牢法律屏障,助力新质生产力相关行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王晨 刘楠)
03第71344960号“太行泉城”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日报社
被异议人:某农业开发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太行泉城”是邢台市立足独特的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而塑造的城市品牌。经邢台市人民政府及异议人广泛宣传与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该城市品牌文字相同,且被异议人位于邢台市,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取得了邢台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进而对商品的质量、信誉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准确适用“欺骗性”条款,有力保护城市品牌的典型案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绝对事由条款,在商品或服务特点和产地两个维度上具有欺骗性的申请注册行为落入该条款的规制范围。城市品牌具有鲜明的品质特点,该案从品质特点角度分析,正确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有力规制恶意注册城市品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为城市品牌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陆波 李伟伟)
04第71667779号“观淮”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日报社
被异议人:安徽某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新闻传送、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观淮”作为其客户端名称于多个应用商店上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观淮”文字构成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在先提供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保护数字经济下新闻客户端(APP)名称的典型案例。新媒体名称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价值,政府新媒体兼具政务功能和民生功能,是政府公信力的象征。该案在充分考虑APP本身传播和辐射特点的基础上,准确认定商标抢注行为成立,有效维护主流媒体形象和用户权益,助力政务新媒体平台健康发展。(田红林 许文温)
05第69778265号“晓芳窑”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陶艺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某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晓芳”“晓芳窑”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晓芳窑”指定使用在第40类烧制陶器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的第7746889号“晓芳”、第7746890号“晓芳窑”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茶壶、茶杯等商品上。在案证据表明,晓芳窑创始人蔡晓芳先生从事仿古瓷器的烧制数十年,经宣传使用,“晓芳窑”商标在陶瓷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关联度较高,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适当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的类似关系,制止市场混淆误认的典型案例。该案着重考虑异议人“晓芳窑”商标在陶瓷领域的影响力及文化传承等因素,对“晓芳窑”商标给予法律保护,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利,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程志明 刘勇)
06第74447834号“BRTV北京时间”商标驳回复审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北京某电视台
申请人主要理由:“BRTV北京时间”经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性,具有第二含义和显著性。“BRTV”是申请人英文名称的简称,与“北京时间”组合在一起,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了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显著性。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BRTV北京时间”整体与行政区划名“北京”有所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BRTV北京时间”经长期并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典型意义】
该案申请人承担着重要的文化宣传和政治舆论导向功能,该商标初步审定充分肯定了申请人在文化传播和政治舆论领域的主阵地作用,体现了对媒体品牌的保护和支持,对促进我国传媒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审查中充分考虑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认定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体现对商标法显著性规定进行了灵活而合理的适用,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牛嘉 王钒)
07第4282016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文旅分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并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还抢注了与其他知名景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被申请人不仅抄袭涉案作品,还注册了多件与旅游景点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明显具有复制、抄袭的故意,该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多重法律条款适用,从不同维度论证争议商标应予无效,确认了文化遗址建筑群元素的二次创作可受著作权保护,推动文化资源的合法利用,为文化遗产的衍生创作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该案强调“商标注册目的正当性”的审查标准,遏制了以攫取公共资源、误导公众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防止市场不正当竞争,保障商标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高丽丹 马静雯)
08第8223462号“童年时光”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克拉克
被申请人: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经销关系,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大量抢注申请人“童年时光”“CHILDLIFE”“红心图形”商标、美术作品及域名。被申请人还抄袭他人营养补充剂品牌,恶意明显。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关系人在与申请人磋商签订代理经销协议期间,已是申请人的二级经销商。未经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将“童年时光”文字及图形商标反复进行注册。在双方合作关系破裂后,被申请人通过将“童年时光”“inne”“红心图形”组合使用等方式,转嫁“CHILDLIFE”品牌的声誉。被申请人还恶意抄袭他人营养补充剂品牌。争议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典型意义】
该案争议商标知名度高、使用商品特殊、市场价值较大,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有力打击了移花接木、恶意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明确了“童年时光”商标的权利归属,从源头上解决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体现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机关对于通过违法行为获益“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对于构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和确保公共利益兼得的市场保护格局具有示范意义。(舒言 张晓萌)
09第48678713号“兰天博科”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威
被申请人:陈某韶
申请人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某机械制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系该公司股东,争议商标为该公司所有。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抢注争议商标,应参照第20291251号“蓝天博科”商标无效宣告案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告其无效。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公司解散后由被申请人接收知识产权资产,其后三分之二股权股东同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公司决定解散以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并使用了“兰天博科”商标。申请人虽出具股东声明书对上述注册行为表示有异议,但该声明书晚于公司决定解散日期,且所涉股东的股权比例之和未达二分之一。另外,被申请人还提交证据显示申请人曾有职务侵占、非法转让商标等行为。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案中被申请人获得公司授权、多数股东同意等证据为新证据,故与前案结论不同。
【典型意义】
该案未机械照搬前案结论,而是基于新证据及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考虑,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体现了商标评审依事实审查的基本原则。同时,该案将公司股东合意与当事人实际使用行为相结合,确认商标权属,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范例和参考。(李颖 赵齐朝)
10第38247153号“CVF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中国某科技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被申请人:寿光市某包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引证商标“CVF SHOUGUANG”为中国(寿光)国际蔬菜博览会会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商品与服务存在密切关联,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基本一致。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报纸、销售展示架出租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在销售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同时,双方同处一地,引证商标有一定知名度。两件商标并存使用易产生混淆,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典型意义】
该案未局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固有分类,而是综合考量商标近似度、商品与服务关联度、在先标志知名度、被申请人主观恶意等因素,跨类保护在先商标,体现对混淆可能性的整体判断。该案作为全国性农业博览会商业标志保护的典型案例,是知识产权保护在农业领域的生动实践,践行了防止市场混淆的核心立法精神,有力打击了“傍名牌”行为,助力中国农业高质量发展。(安蕾 徐苗)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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