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完善公司债券审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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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田 鹏

3月28日,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官网消息,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准入监管,提升审核透明度,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上交所修订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5年修订)》,深交所修订并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5年修订)》。

修订后的规则分为公司治理与组织机构、财务信息披露、特定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附则等章节。

相较于原指引,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多个方面。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5年修订)》为例,明确发行人为市政建设企业的,应当审慎确定公司债券申报方案,其中资质良好的可以新增债券用于手续合规、收益良好的项目建设;明确主要业务涉及市政建设的企业应当披露市政建设业务相关的资产、收入和净利润占比。

二是扩展应当关注的特定情形。将失信行为核查范围拓展至发行人重要子公司、重要客户、重要供应商、大额应收款对手方等相关方,要求主承销商、律师充分核查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发行人与被担保企业存在相互融资担保行为的,主承销商应当对可能引发的债务风险交叉传导进行核查;强化多元化经营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贸易业务收入占比较大的,应当充分披露贸易业务的合规性、商业合理性和真实性;新增红筹架构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要求。

三是强化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包括利息覆盖方面,新增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年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对利息覆盖能力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核查要求;资产变现能力方面,新增要求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存货及应收类款项占总资产的比例高于70%的,应当披露原因,说明存货周转率、应收款项回收安排以及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四是加强信息披露一致性核查要求。具体来看,发行人的重要客户、供应商、大额资金往来对手方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重要子公司等主体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公开披露信息主体的,要求主承销商对债券申报文件与其他公开披露信息一致性进行核查验证;要求主承销商对项目收益测算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发表意见。

五是明确廉洁从业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包括在主承销商、律师应当核查的发行人重大负面舆情中,新增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多次行贿、巨额行贿或向多人行贿等情形;新增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廉洁从业要求,明确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近三年内是否存在以行贿行为干扰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情形进行核查。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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